索 引 号 | 014416330/2021-00229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1-05 |
文 号 | 泰政传发〔202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办法》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要求等,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实施。
(二)信息处理费系2021年年内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各行政机关均有可能发生收费行为。各行政机关要主动与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接,做好项目申报和收缴系统调整等工作。
(三)各级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