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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0873439/2021-00117 分 类 公示告知 组织机构 公告
        发布机构 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 2021-01-08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办《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信息来源: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1-01-08 14:22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切实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的规定,泰州市烟草专卖局拟对2019年10月8日施行的《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按照法定程序,泰州市烟草专卖局拟依法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进行听证,征求相关意见。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点在泰州市烟草专卖局六楼会议室(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40号)举行。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变动的,将另行公告并通知。

        三、听证会征集人员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拟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征集20名听证代表,由泰州市烟草专卖局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人数不足,将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二)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10个,听证旁听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报名人数超限额时,按照报名先后顺序选取参会人员;报名人数不足时,不再另行增补。

        四、报名要求

        1、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

        2、报名时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意公开姓名、零售商铺字号、商铺地址等必要的信息。

        五、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下午17:00。

        2、报名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40号;

        联系人:李卉   联系电话:0523-86393992

        特此公告。

        泰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

        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切实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准入、公开公正、合理规划、控烟履约”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乡镇、街道作为独立的市场网格,参照户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置,具体设置标准为:

        (一)乡镇以平均25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为测算依据,测算该网格的发放总量,且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街道以平均2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为测算依据,测算该网格的发放总量,且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当地统计部门所列政府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参照街道进行设置。

        (三)独立的市场网格内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零售点数量占该网格内测算总量的比例不高于10%。

        第六条 独立的市场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设置上限的,以该网格内零售点测算总量为基准,按照“退一进一”的方法发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间距、区域总量限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半年内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请的;

        (二)零售业态为超市、商场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但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一)提供有效证明的残疾军人、烈属,其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首次提出申请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或位于校园外且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零售许可证变更经营地址的。

        第九条 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

        (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或位于校园外且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100米距离范围内的场所;

        (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的场所

        (六)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的场所;

        (七)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八)森林保护区内、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场所。

        第十一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内或位于校园外且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本规定中的“人口数”,以当地统计部门最新户籍人口数据作为人口数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直接面对消费者,具有墙体、板材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固定场所”是指有墙体物理隔断界定经营场所范围、非流动的场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定时改变位置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不属于固定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以及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列零售业态应参照国标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制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所规定的七种烟草零售业态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等。“100米距离”,是指以行人严格遵循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门中心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路中心点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少于”、“不高于”、“以上”、“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10月8日施行的《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泰专法〔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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