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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67/2021-21079 分 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06
        文 号 泰市监药械监发[2021]108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祥泰•品质药房”创建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2-08 15:39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泰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把“致力民生、聚力转型”落细落实,积极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祥泰•品质药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市所有经相关部门核准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零售药店。

        二、创建标准

        “祥泰•品质药房”应当符合以下“五好”标准:

        1.店堂环境好。店堂宽敞整洁,为顾客提供方便、舒适、安静、美观的环境。

        2.疫情防控好。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充分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3.药学服务好。能为顾客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顾客的意见积极采纳整改。

        4.经营管理好。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良好。

        5.诚信守诺好。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创建流程

        1.申报创建。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所属辖区的零售药店知晓创建活动。组织零售药店对照《祥泰•品质药房建设规范》(附件1)开展创建,参创药店主动填写《祥泰•品质药房申报表》(附件2)报所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2.筛选评优。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参创药店进行筛选、推荐。市局成立“祥泰•品质药房”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对参评药店进行综合评定。对各市(区)局推荐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对信用、质量、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取消参评资格。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药店负责人答辩,按照得分推出候选名单。由评委会组织公众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3.动态管理。“祥泰·品质药房”创建工作常态化开展。今年第一次组织评定,12月6日-12日开始申报,12月13日-23日组织评审,12月23至月底确定名单、授牌,有效期暂定三年。评定标牌分三个等级,分别授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祥泰•品质药房”标牌及评定证书。每年11月份组织创建申报,同时对已授牌的零售药店进行复评,复评成绩优秀的星级调高(最高五星级),复评成绩较差的星级调低(低于三星级的标牌收回,向社会公告)。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发生疫情防控安全事故的,取消评级,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组织实施

        1.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祥泰•品质药房”创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的目的、意义和成效,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零售药店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2.严格创建标准。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根据“祥泰•品质药房”创建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认真筛选本辖区申报的药店,真正将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示范带动强的药店筛选出来,从而带动更多的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抓好体系日常运行,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发挥“哨点”作用,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创新监管模式。要以评促建,通过创建活动,引导药店从被动接受监管,到近距离、全方位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药学服务;从单一药品监管,到多条线、全社会综合监督;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到疫情防控常态化,努力打造具有泰州特色的药店监管新模式。

         

        附件:1. 祥泰•品质药房建设规范

        2. 祥泰•品质药房申报表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费赟,联系电话:0523-86606277)


        附件1

         

        祥泰•品质药房建设规范

         

        一、基本要求

        证照齐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内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处罚。无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事项行为,无擅自降低经营条件、增加经营范围行为。经营资质证照、药学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在显着位置张贴。

        二、创建标准

        1.店堂环境好

        零售药店的单层使用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药店内环境整洁,店堂宽敞明亮,无污染物,无杂物,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必须物理隔离,生活区、办公区无药品存放;常温区、阴凉区(柜)与冷藏柜设置合理,能满足药品的阴凉和冷藏储存要求;温湿度监测仪定期检定,温湿度记录真实有效,按储藏要求存放药品,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运用物联网手段,对场所、阴凉区、冷藏柜实现在线监控和报警;有待验区、不合格区等分区标识;药品分类标识规范,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摆放有序,分类标识清晰;员工公示台、举报投诉热线、顾客意见簿摆放在显着位置。

        2.疫情防控好

        零售药店应当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按照《零售药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要求,做好店堂消杀、通风,并记录;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需要顾客配合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购买“四类药品”人员配合登记等防疫措施提示信息;制定疫情防控预警管理流程,发现三类异常人员(发热、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行程码有星号),立即上报所属市(区)疾控中心。

        根据本单位销售的药品情况,建立退热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生素药“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基本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销售“四类药品”时,应实名登记,登记购买人和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职业或工作单位、所购药品名称、所购药品数量、体温、健康码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泰州市一退两抗购药登记平台”。

        3.药学服务好

        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经相应的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人数及资质能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仪容整洁;佩戴标明照片及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对顾客热情、细致、周到;建立药师咨询台或健康管理台,有问必答。

        执业药师(含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药学服务技能水平较高,对一些常见病能给予正确的指导,执业药师工作服应与营业员明显区分,应佩带含有其照片并标明其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注册信息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在职,爱岗敬业,能为顾客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

        店堂设有免费测量血压、称量体重、供顾客休息、饮水便民设施;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公益活动(如过期药品回收、执业药师进社区服务,帮扶困难群众等)。

        4.经营管理好

        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合同、社保、培训、健康体检等材料完整齐全,并形成档案;药学人员培训能有针对性、长期性、系统性开展,富有成效。

        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的制度、操作流程与岗位职责,能够规范执行,并进行定期更新;建立经营情况自查制度,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整改。

        零售药店的购进、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可查可追溯,记录(电子或纸质)与凭证保存不少于5年;中药饮片应有装斗复核(以及清斗)记录,已装斗中药饮片应保留原包装及原标签,定期检查养护;零售连锁门店严格执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相关规定,药学服务等方面符合连锁总部的要求。

        处方药阴凉柜在开放区域的应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无法自行取购;其他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药品能分区摆放,不混放,且标识清晰;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药品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属于国家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应按要求在药师指导下销售并做好登记,有登记台账(电子台账);特殊要求药品结算货款,不得使用现金交易,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建立“三项一限”制度并有效执行。

        5.诚信守诺好

        有诚信守诺制,价格公道、质量安全,不以次充好、不言而无信;各类宣传广告真实规范,手续完备,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自开办以来,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较大服务质量投诉、较大质量责任或质量安全事故;药店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应明码标价,使用统一标价签。

        三、创建流程

        市局成立“祥泰•品质药房”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对参评药店进行综合评定。对各市(区)局推荐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对信用、质量、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取消参评资格。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药店负责人答辩,按照得分推出候选名单。由评委会组织公众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祥泰•品质药房”创建工作常态化开展,每年11月份组织创建申报、评定(新评和复评)、授牌,有效期暂定三年。评定标牌分三个等级,分别授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祥泰•品质药房”标牌及评定证书。每年对已授牌的零售药店进行复评,复评成绩优秀的星级调高(最高五星级),复评成绩较差的星级调低(低于三星级的标牌收回,向社会公告)。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发生疫情防控安全事故的,取消评级,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应用标识

        “祥泰·品质药房”的应用标识如下:


        108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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