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分 类 | 交通运输 其他 通知,通告 | |
发布机构 | 市海事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受限船舶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保障受限船舶航行和靠离泊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航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受限船舶的安全管理,优化生产调度,安排船况佳、操纵性能好的船舶和长江航行经验丰富的船员驾驶船舶进江。及时掌握受限船舶动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
二、受限船舶进出江前,合理配载,不得超过泰州港船舶最大吃水限制。填写《受限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单》《信用承诺书》,提前24小时报送泰州海事局。了解和掌握航经水域通航环境情况,组织船员对船舶舵、锚、主机等关键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船艺,避免发生失控等险情。
三、受限船舶要严格遵守《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备锚了头、船长轮机长在岗操作、拖轮伴航、警戒艇维护等安全措施。高洪水位期,应适当减载,确保满足定线制最低航速规定。恶劣天气影响期间,应根据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安全。
四、受限船舶进出长江泰州水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受限船舶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形成结论性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引航、港口、航运等方面专业人员。受限船舶在同一季节(洪水期、枯水期),停靠通航环境相似码头,可参考已通过评审同一船型船舶的评审意见执行。
五、码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靠受限船舶的泊位等级应符合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要做好前沿水深监测工作,发现浅点及时采取疏浚等整改措施,进港航道和泊位前沿水深应满足拟靠受限船舶吃水要求。
六、船舶代理单位应协助受限船舶、码头、引航、拖轮等有关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仔细核对受限船舶申报材料,及时报告受限船舶航行动态,严禁发生谎报吃水、超等级靠泊、未经海事核准擅自靠泊等不诚信行为。
七、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受限船舶航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特此通告。
泰州海事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