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49/2022-2315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 发文日期 | 2022-01-19 |
文 号 | 泰财购〔2022〕2号 | 有 效 性 |
投诉人:扬州市中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灯小
被投诉人1: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泰州市筹备委员会
所在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江苏一建21楼
负责人:董维华
被投诉人2:江苏嘉德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泰州经济开发区泰高路309号泰州国际汽车城7幢325室
法定代表人:许荣平
投诉人扬州市中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磊”)对被投诉人江苏嘉德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组织的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泰州市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筹委会”)“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竞赛器材(篮球)”(项目编号TZZCJSJD2021-014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1.采购文件中将“投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投标人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的,得2分”,未具体说明是哪个产品;3.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设置“投标人篮球架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有效期内),得2分”“投标人计时、二十四秒显示器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有效期内),得2分”,同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只有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供应商,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请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2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嘉德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12月17日上午9点30分组织该项目磋商、评审,12月23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5日扬州中磊就采购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1年12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扬州中磊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7日投诉至本机关。2021年12月30日采购人因采购计划发生调整、采购任务取消,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
(一)评分标准设置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人扬州中磊称,采购文件中将“投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评分项,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与本次招标、合同履行没有关联,该评分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
被投诉人省运会筹委会及嘉德公司答复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从一定程度体现一个供应商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体现企业综合实力。设置2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得分项,主要考虑:一是省级以上篮球比赛对设备的要求较高,该系列器材都有专利及专业认证要求。此次采购器材中篮球器材及计时记分器材占比较大,篮球器材中的篮球架的生产线、篮架伸臂前端板、篮板框型材、篮板角度调节装置、篮板高度调节装置、行走机构等都有专利要求;二是计时记分器材中计时二十四秒、篮球发球权显示器、犯规次数显示器同样有专利要求。这些专利及专业认证要求,可作为高新企业认证申报成果,故综合采用高新技术企业为得分项目。经查询,大型篮球器材供应商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如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河北宏康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附高企认定网查询记录)。
本机关经审查,第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八)”,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年限需满一年以上,第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项目将“投标人是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评分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次,虽然被投诉人列举了此次篮球器材中的篮球架生产线、篮架伸臂前端板、篮板框型材、篮板角度调节装置、篮板高度调节装置、行走机构、计时记分器材、篮球发球权显示器、犯规次数显示器等有专利要求,但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供应商为高新技术企业与该项目的质量服务有直接关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成立。
(二)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 中的“产品”含义不清楚
投诉人扬州中磊称,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投标人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的,得2分”,未具体说明是哪个产品,而且产品认证应该是所投器材的生产厂家获得,不应该是专指投标人。
被投诉人省运会筹委会及嘉德公司答复称,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问题在质疑答复中已明确告知投诉人,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只针对投标产品,对于投标人是经销商或制造商并无限制,只要投标人针对本次投标的产品有该认证的都可以得分。
本机关经审查,首先被投诉人已在质疑答复中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产品”含义进行了明确,只要供应商针对本次投标的产品有获得过该认证的均可以得分,对于投标人是经销商或者制造商并无限制。其次,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中国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该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保护环境政策要求。故投诉人对该事项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采购文件中篮球架和二十四秒计时器的技术参数以及同时具有国际篮联认证,是否存在倾向性
投诉人称,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投标人篮球架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有效期内),得2分”、“投标人计时、二十四秒显示器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有效期内),得2分”评审标准。而全国“篮球架”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厂家有7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仅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全国计时、二十四秒显示器具有国际篮联认证的厂家有3家,符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仅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既然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技术参数,那么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省运会筹委会及嘉德公司答复称,根据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篮球规则2020》,一级比赛所有篮球器材必须使用国际篮球协会批准的器材,二级比赛所有篮球器材强烈推荐使用国际篮球协会批准的器材。为确保比赛器材符合赛事要求,以及赛事成绩的认可性,同时为以后泰州市体育公园承接一级赛事或俱乐部比赛做准备,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将最重要的两样器材(篮球架和二十四秒计时)具有国际篮球协会认证作为评分项,并且具备国际篮球协会认证的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关于产品参数,篮球架的参数只是从规格、材料、使用功能、产品工艺等几个方面提出要求,二十四秒计时只是从使用功能方面提出要求,并不存在排斥投标人的问题。
本机关经审查,首先《篮球规则2020》是中国篮球协会依照国际篮联发布的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20翻译和修订,适用于所有正式国际篮球比赛及国内篮球比赛,《篮球规则2020》第二部分篮球器材规定:篮球比赛分为2个水平,一级比赛所有篮球器材必须经国际篮联批准;二级比赛所有篮球器材的技术规格必须被遵守,强烈推荐使用国际篮联批准的器材。本次采购篮球器材用于江苏省第二十届运动会竞赛器材,故采购人设置篮球架和二十四秒计时获得国际篮联认证的评分项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但在《篮球规则2020》中关于体育器材生产规格的尺寸参数设置均允许有一定程度的负偏离,而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篮球架、二十四秒计时器部分参数的设置较为硬性,不符合体育器材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投诉人对该事项的部分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3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成立、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成立、事项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鉴于被投诉人已终止该项目采购,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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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