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864/2022-22621 | 分 类 | 医疗保障 社会保障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4 |
文 号 | 泰医保发〔2022〕23号 | 有 效 性 |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4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形势新变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经研究,决定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价格调整至28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混采检测价格调整至8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调整后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混采检测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从2022年4月4日零时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