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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864/2022-24868 分 类 部门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8-19
        文 号 泰医保函〔2022〕61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8-25 16: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

            采购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9号)的要求,经数据测算、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信息的更新,各设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地数据库,并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信息的对照更新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解读宣传,要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药品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等监测,确保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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