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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48/2022-25237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23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9-23 15:11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市司法局起草了《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2009年出台的《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监督的需求。为了解决当前各部门(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机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亟需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2022年7月下旬,市司法局成立《规定》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充分调研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起草工作,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期间,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征求社会大众意见等程序,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各部门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对《规定》进一步修改,形成《规定》草案,并通过合法性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三、《规定》的特色亮点

        (一)加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规定》明确因经济社会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确需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调增计划项目,调增项目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制定机关同意;计划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制定或者不能按照计划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将相关理由和依据报制定机关同意后予以调减或者暂缓。

        (二)进一步细化风险评估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可以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或者其他方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以及其采纳情况、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三)进一步细化专家论证程序。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选择专家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家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四)进一步细化听证会召开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的,起草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进一步强化文件的管理与监督。《规定》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应当明确到年月日。同时,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相抵触的,有权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机构予以核实、处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发现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不当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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