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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54/2017-04800 分 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2-08
        文 号 泰政水〔2017〕232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局各处室(单位)、海陵、高新区分局:

            《泰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3日


         

        泰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济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单位(包括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利工程建设处、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资源管理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引江河河道工程管理处、市水工程管理处)、工会及学会(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以局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单位(社团)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年度部门预算、投资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局党组批准。

            第六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事前向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工作请示制度。重大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局名义签订的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购销、物资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二)、以局属单位及社团名义签订的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购销、物资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经济合同;(三)、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四)、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协议等。

            第七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严禁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社团的会费收入等。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九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的一切收入由局财务审计处统一核算,统一开票结算。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统一使用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单位的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以及收据,社团的收费票据使用相关部门提供的专业票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须按照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网上年报。

          第十条 财务审计处及有关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财政、税务及社团主管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局对局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印鉴实行双重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各种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财会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处室(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或提供外单位出具的原始单据,经手人签字并由所在部门(单位)和财务审计处初审后,附相关经局领导审批后的工作请示单(如内部工作请示单、会议安排单、接待安排单、出差审批单,资产购置、处置单)等报局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最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到局财务审计处报销记账。

            第十五条 局各单位的费用支出明确如下:(一)办公费:包括稿纸、信笺、笔墨、文件夹等日常办公用品及打印、复印和报刊订阅费用。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单位、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领用按成本收费,按月结算到各单位;(二)局办公楼水电费、电梯维护费、垃圾清运费、保洁保安费、电话通讯费、电脑网络费等:由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月结算到各单位;(三)邮寄费:邮寄工作由各处室(单位)负责,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四)一般维修费:局物业、办公设施设备(包括电脑)等一般维修按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及时结算到各单位;(五)物品购置费:一般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办公室指定2人以上负责购买;相对贵重的物品但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局物资采购小组负责竞价采购。其他单位、处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及时结算到各单位;(六)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七)属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设备和服务设施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八)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每年的首月工资发放,应经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职工工资表不得盖公章报送银行发放或作为报销依据,其他每个月份的工资财务审计处按规定时间正常发放,以后如有变动凭局组织人事部门的工资变动通知单执行。合同用工人员工资,首次工资发放应经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用工单位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以后如有变动凭组织人事部门的工资变动通知单执行。所有在职、离退休人员及合同用工的五险等社会保障费用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好后,财务审计处参照发放。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报账员专门负责发票的报销(负责发票报销的人员应能解释发票成因),同时局实行集中审批制,每周二为局领导审批日(特殊情况除外)。

          (一)局集中管理的局属单位及社团

          单位日常支出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度。同一经济事项总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在完备手续后,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报;同一经济事项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经局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经办单位正常批报;同一经济事项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完备手续后,经局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报;其中10000元以上的支出(职工工资支出除外),事前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局办公会研究批准。

          局属单位在财政供给的管护资金中列支的中、小型工程项目(园林绿化、管护、维修等)的支出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局机关

            日常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证明,受局主要负责人委托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批报;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审核证明、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批报;其中10000元以上的支出,事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局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发生总额在50000元以上的支出,事前提出申请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对往来款项应及时核对和清理,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正常往来款项必须在60个工作日清理完毕。

          第十八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的债权损失,应按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泰政规〔2009〕3号、4号文)和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关于《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11〕1号)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方案,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转市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核准后处理。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固定资产更新,应凭局办公室出具原固定资产调拨或处置单入账。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因公出差所借款项,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及时到局财务审计处结清账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及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据批复的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内容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专项资金。

        第六章 重点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工程资金管理执行《泰州市水利局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执行完毕上级审计意见、决定事项后,建设单位将工程会计账册等相关财务档案移交局管理,如有财务收支发生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基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制定具体的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局办公会研究批准,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接受局财务审计处、上级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七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局属单位及社团实行集中办公的会计人员由局财务审计处按要求统一配备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海陵分局、高新区分局的会计人员上岗须报局批准,单位财务收支接受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加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管理。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当日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空白转账支票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真实、准确,记账、结账、报账及时。同时应定期向局领导报送财务信息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服务,勇于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同时应保守本单位的会计信息,除法律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规范整理好会计档案,并按期移交局综合档案室。查阅、借阅会计档案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 局各处室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不得私开银行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二)不得擅自改变规费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三)不得使用非财政、税务和社团部门提供的票据收取任何费用;(四)不得挪用、截留、坐支收取的规费等收入;(五)不得从事非核准范围内的经营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以及局有关财务、审计等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财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局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处的财务管理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建设管理费支出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局集中管理的局属事业单位审批程序及第十八条标准办理。局属单位注册成立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局有关局属单位的企业财务管理意见,确保资金、财产的安全。局财务审计处配合相关局属单位制定企业收支管理办法,其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海陵分局、高新区分局的财务管理应参照本制度和泰政水〔2016〕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水利局泰政水〔2010〕9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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