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1663/2018-10415 | 分 类 | 建设用地结果审批 国土资源、能源 批复 |
发布机构 | 市国土局 | 发文日期 | 2018-10-25 |
文 号 | 泰国土资〔2018〕地转字第55号 | 时 效 |
泰国土资〔2018〕地转字第55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泰州市2018年度第9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我局拟报的(泰)地呈字〔2018〕第1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批准(苏政地〔2018〕55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将水产养殖试验场国有农用地8.1087公顷(其中耕地1.89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你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0.6054公顷。
三、本次共批准建设用地18.714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8.1087公顷),请你区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村镇建设,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拟定的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妥善安排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生活,确保原用地单位和职工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原单位职工的长远生计;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此批复做好项目用地的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四、本批复不作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必须按项目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及时做好供地的备案工作。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5日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