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索 引 号 | 01441654/2018-11273 | 分 类 | 国家级、省级政策解读 农业、林业、水利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28 |
文 号 | 时 效 |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淡水湖泊分布集中的省区之一,湖泊面积6260平方千米,总库容131.1亿立方米,湖泊率为6%,居全国之首。湖泊作为我省优越的自然资源,在防洪、供水、航运、旅游、养殖、维护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河湖资源,事关生态江苏建设,事关江苏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
(一)制定《实施意见》是落实中央要求的迫切需要。去年12月,中央深改组作出了“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水利部在中办国办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又印发了《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全面实施湖长制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中办、国办和水利部的部署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我省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实施意见》是提升我省湖泊管理保护水平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把维护湖泊的健康生态作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的影响,我省一些地方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资源无序开发、水体富营养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突出问题,使湖泊功能严重退化。迫切需要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落实比河长制更为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要求,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制定《实施意见》是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的迫切需要。2017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在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我省已经将湖泊纳入一并实施,实现了全省河湖河(湖)长全覆盖,但是没有专门针对湖泊提出管理保护要求。我省是河长制的发源地,也是湖长制的发源地,2016年4月我省已经在洪泽湖实行湖长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央湖长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在我省严格实施并取得实效,使我省湖长制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迫切需要在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湖长制。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分析了加强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从6个方面剖析了我省湖泊的特殊性,指出加强湖长制工作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是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明确提出湖长制工作体系。一是明确2018年6月底前,全省境内所有湖泊实现湖长制全覆盖。二是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湖长体系。三是构建河长制组织体系。《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的省管湖泊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其他重点湖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小型湖泊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省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四是明确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省管湖泊设立管理委员会,建立涉湖事项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
(三)明确界定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湖泊管理保护的协调、指导作用。
(四)明确实施湖长制的主要任务。确定了8个方面的任务,分别为: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资源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湖泊综合功能。
(五)提出落实湖长制的保障措施。从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实施的组织领导,修订《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和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强化对不同类型湖泊的分类指导,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完善湖泊监测监控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三、《实施意见》的创新特点
(一)对我省湖泊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从河湖水域相连、湖泊调蓄功能突出、湖泊供水功能突出、湖泊水质受陆域开发利用影响大、湖泊功能协调任务重、湖泊生态保护功能重要等6个方面剖析了我省湖泊的特殊性,强调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切实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的必要性。
(二)明确四级湖长办五级湖长体系。区别于中央指导意见的四级湖长体系,明确了参照我省河长制实施意见,实行四级湖长办五级湖长体系。实施时间比中央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年,明确为“到2018年6月底前在湖泊全面实施湖长制”。
(三)创新管理机制。在中央指导意见提出的网格化管理基础上,结合我省湖泊管理保护经验,提出了网格化管理、省管湖泊设立管理委员会、建立涉湖事项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3个层面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湖长制与河长制衔接。提出“全省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五)扩充湖泊管理保护任务。中央指导意见提出了6项任务,我省明确了8项任务,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和提升湖泊综合功能为扩充任务,这也体现了我省湖泊管理保护任务重、要求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