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6904238/2020-00962 | 分 类 | 政策文件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0-04-16 |
文 号 | 时 效 |
一、制定本通知的背景和依据
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风险,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要求出资加装电梯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家庭分摊费用。
例如:某职工按照市相关部门规定对既有住宅已申请加装电梯,电梯总费用35万元,该户分摊10万元,该职工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8万元,他们可以选择现在就提取账户内的8万元,也可以等两人账户余额满10万元后再办理提取手续、提取10万元,但要注意的是加装电梯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标准。对于借款人(含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有通知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发放。黑名单记录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商业贷款逾期和信用卡逾期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的政策。
关联阅读:《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房委办发〔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