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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67/2020-01693 分 类 政策文件解读 市场监管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5-09
        文 号 有 效 性
        《泰州市标准化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5-09 10:1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成果显着,全市累计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0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000余项;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00多个。我市先后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荣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但面对社会治理新需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激励和保障标准化活动创新发展,促使《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在我市落地生根,尚缺乏相应的法规规范。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泰州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8年12月10日,经市委同意,《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确定为我市2019年立法项目。随后,市政府启动《条例》起草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研论证,撰写条例草案。

        2019年6月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6月8日,市委深改委第2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

        6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初审后,市人大积极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邀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人大等方面的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把关。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做了13次全面修改。

        10月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条例(草案)》; 10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10月24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修改稿)》。

        11月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今年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批准《条例》,并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立项到起草修改审议再到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共历时13个月。在此期间,我们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围绕《条例》作了不少宣传报道,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借此机会,向你们表示感谢!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泰州市标准化条例》是全国设区市制定的首部标准化方面的专门法规,《条例》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注重彰显立法的示范引领性,重点围绕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准化创新和促进、保障和激励、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制度设计,致力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作了明确。第二章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泰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程序,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相关要求,以及标准转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升级等内容作了补充。第三章标准化创新和促进,强调实施标准化战略,并细化了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第四章保障和激励,规定了市标准化宣传周,明确标准化人才建设、资金保障、标准化工作考核、奖励、激励等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保密义务和举报投诉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对前面章节的部分义务性条款设置了相应处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色:

        (一)围绕标准制定,突出“严”字,加强规范性

        标准制定是标准化工作的首要环节,决定了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条例》严格标准制定程序,瞄准市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评估、复审等关键节点,细化标准制定的各项“规定动作”,增强程序约束。

        在立项环节,为提高标准制定项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守《标准化法》划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条例》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标准立项范围,由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等根据立项范围提出立项申请,并在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后,方可编制公布标准制定计划。在起草、审查环节,《条例》积极夯实标准制定的民主、科学之基,一方面着力拓展广度,以保证制定程序的民主性,规定起草市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拟发布的标准草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且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另一方面努力挖掘深度,以提高标准内容的科学性,明确对标准相关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成立专家组开展标准草案审查,且专家组成员须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在评估、复审环节,《条例》规定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组织对市地方标准进行复审,通过定期“回头看”,对标准进行闭环管理,提高标准适用性,以免过时的、落后的标准成为发展的“绊马索”。

        同时,《条例》还关注市场主体的标准制定工作,强调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要求团体标准制定应当充分反映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方的共同需求,进一步强化制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制定出台的标准科学、权威、高质量。

        (二)围绕标准实施,突出“实”字,坚持实效性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标准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活起来”,才能切实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针对实践中,一些标准被束之高阁,成为“睡眠”标准、“僵尸”标准,最后沦为“垃圾”标准的现象,《条例》聚焦标准实施,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下功夫”。

        宏观层面,《条例》首先明确政府应当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次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确定每年10月14日(世界标准日)所在的周为市标准化宣传周,以提高公众对标准化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让标准化理念深入人心;最后要求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将优秀的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荐上升为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以此生成考核推动力和项目升级的牵引力,继而汇聚形成促进标准实施的强大合力。

        微观层面,《条例》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市地方标准文本,建立重要的市地方标准新闻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市地方标准进行宣传解读,保证全社会不仅看得到标准,更看得懂标准,会运用标准。同时《条例》在重申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等工作中,将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的市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进一步加强标准的推广应用。另外,为发挥好企业在标准化战略中的主力军作用,《条例》特别强调企业应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对制定、执行的标准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可以在政府质量奖评选、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围绕标准创新,突出“准”字,注重系统性

        标准来源于创新,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总结,同时又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条例》立足我市实际,抓住创新这个“牛鼻子”,构建完善标准化创新促进体系。

        第一、在原则上,《条例》力求指准创新促进的方向。提出标准化工作应当融合创新,实现标准创新与科技研发的相互推动,同步提升。

        第二、在内容上,《条例》力求划准创新促进的范围。结合“品质泰州”建设意见,《条例》紧扣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等五大领域,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标准化水平,在产业转型升级、公共设施建设等“做强产业、做强城市”的“头等大事”和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事关百姓日常的“关键小事”方面,圈出标准化创新促进的要点,为更好践行《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系统推动泰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具体路径。

        第三、在措施上,《条例》力求给准创新促进的对策。针对市场主体,《条例》充分发挥企业、社会团体的作用,明确支持、引导企业将专利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针对政府,《条例》强化政府的服务和保障功能,在人才建设方面,规定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纳入全市人才规划;资金支持方面,要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平台打造方面,明确支持、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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